本會章程


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廿二日成立大會通過
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一次大會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改善國人居住環境、研究室內裝修技術、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新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有關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2. 關於會員商品原料器材之協辦、陳列、展覽等事項。
3.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
4. 關於會員營業上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5.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6. 關於會員合法增益之維護,及公共事業之舉辦事項。
7. 關於國內外同業之聯繫訪問,以提高作業水準事項。
8.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9.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營室內設計裝修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本業公司、行號申請加入本會時,須填送入會申請書一份及有關證照影印本各一份,並繳納入會費及一年常年會費,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使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每一會員應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前項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九 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經營室內設計裝修工程之業者,經加入本會取得會員資格證明,得以參加上項工程之投標比價。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1. 犯罪經判決確定尚在執行中者。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推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填寫,以書面通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使得出席本會,撤換時亦同,但以當選為本會理、監事者,非有依法解任之理由,不得撤換。
第 十二 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三 條: 會員非因公司、行號廢業或遷出本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 十四 條: 會員如有變更登記或變更地址時,須即時通知本會。
第 十五 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言行,致妨害名譽信用者,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通知原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 十六 條: 會員不按照章程繳納會費者,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 十七 條: 會員違反章程公約或決議,經本會予以警告無效時,得以停權處分。
第 十八 條: 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於書面通知,限期三個月內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 十九 條: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者,經查明屬實,提經理事會會議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